一、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4674184號函。 因應本(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修正「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請加強宣導及教育訓練,踐行洗錢防制義務,請查照並轉行知照。 (一)依據本年11月7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3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3項及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辦理。 (二)本部以本年11月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74180號令修正發布旨揭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本部本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704533293號令發布之「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注意事項」已納入前揭辦法規範,爰以本年11月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74181號令廢止該注意事項,並自同年月1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