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一字第107002090號函。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含租稅減免 、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等書表格式內容業經財政部核定,相關電子檔案已掛載於本局網站,請轉知所屬會員自行下載運用,請 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107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5040號函辦理。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合夥人營利所得計算表(第A29頁),財政部將另案核定。 (三)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之效益,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不印製提供訂本式附冊,請轉知所屬會員至本局網站(網址: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建檔系統仍提供前開附冊之申報建檔功能。 (四)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營利事業成員應揭露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成員相關資訊,並依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國別報告書表格式內容亦經財政部核定,請轉知所屬會員至本局網站(網址: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106年度營所稅申報書格式\國別報告」自行下載運用。 (五)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請轉知所屬會員107年度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案件應以下規定辦理: (1)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2萬以下免徵,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 (3)盈餘分配日在107年1月1日之後者,免填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