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區國稅一字第1052001035B號函。
新增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業經財政部105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0120號公告發布(如附影本),轉請查照。
依據財政部105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012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