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4)全記(聯)字第0050號函。 檢附經濟部修訂公司法第235條、240條、增訂235-1條之條文對照表(附件一),請 查照。 (一)104.5.20已三讀立法通過公司法第235條、240條,並增訂235-1條,此項修正其主要目的,為使員工紅利費用化之落實及因應國際趨勢,又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盈餘分派為股東權益,為使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對象限於股東,員工尚非屬盈餘分派之對象。 (二)配合公司法第235條等修正章程範例 X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00%(或00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X+1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三)經濟部及各授權直轄市政府皆有範例,但各授權直轄市政府只予接受該授權政府網頁範例,其差異點皆未違反公司法第235-1條立法精神,全聯會已函經濟部予以釋疑。
二、依據(104)全記(聯)字第0051號函。 檢附經濟部104年5月27日召開研商「公司法第235條、第235條之1及第240條修正後相關事宜案會議紀錄」(附件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一)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並修正第235條及第240條,業於104年5月20日經總統華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令公布。
三、依據(104)全記(聯)字第0053號函。 檢附經濟部104年6月11日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函釋「公司法增訂第235之1並修正235條及240條條文後適用疑義」(附件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