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區國稅一字第1040005603B號函。 檢送財政部核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請轉知 貴會會員協助委任其代理申報之中小企業依式使用,並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10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404547560號函辦理。 (二)經濟部104年2月16日公告,103年6月至同年12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已高於3.78%,經濟景氣指數已達到啟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適用,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止,符合該辦法第4條規定之中小企業得就其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三)符合資格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聲明無前揭辦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並依規定格式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填報,至採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則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並將前揭申請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送達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