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區國稅南投綜所字第1030205719A號函。 為達成節能減紙愛地球的目標,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已修正所得稅法第94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經 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惠請轉知 貴公會所屬會員知照,請 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12月22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032015566號函轉財政部賦稅署103年12月12日臺 稅所得字第10304637701號函辦理。 二、本作業宣導重點如下: (一)104年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可免填發各式憑單予所得人: 1、貴單位於104年2月2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104年仍應填發憑單對象: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 為的受託人,仍請 貴單位在104年2月10日前填發各式憑單予所得人。 三、為利 貴單位能夠簡單快速的設定所得人憑單填發方式,以10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 路或媒體申報時,新增「憑單填發方式整批設定」功能,只要選擇「免填發」即可完成憑單免填發設定。 四、為兼顧有取得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各式憑單時,貴單位仍應將憑單填發,並得以清單 或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惟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時,請注意個人資料的保密。另請轉知納稅義務人,其除向 貴單位申請填發各式憑單外,亦可以下列方式取得所得資料: (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於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 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五、檢送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疑義解答(Q&A)乙份供參。(附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