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區國稅南投服務字第1020203101號函辦理。 請加強宣導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護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之相關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1)依據 財政部102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辦理。 (2)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 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計 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規定之適用;其獲配之可扣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 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3)依上開規定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 抵稅額,並依法加計利息,可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其於103年1月1
日以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前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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