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南投銷售字第1020200754號函。 說明:
一、依據 貴公會102年2月25日於本分局會見首長時會員口頭反映竟見辦理。
二、查紙本電子發票之紙質規範,業經財政部政資訊中心於100年12月1日以資二字第10022009130號函
(詳如附件)要求試辦商依規定之感熱紙使用,其保存期限需5年以上、材質為非pp塑膠材質且需符合
耐水性、耐油性、抗熱性、耐光性、耐濕性及耐可塑劑性等功能,即其字跡、條碼經上述情況後無明 顯變化,條碼可掃描及讀取。
三、另使用紙本電子發票營業人都已將發票資訊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
存證,服務平台已於101年9月1日新推出「專業代理」功能,於主管機關登錄之會計師、記帳士等(以 下簡稱「專業代理業者」),可在營業人線上授權後代理業務人處理相關事務。
四、專業代理業者可憑XCA憑證於服務平台註冊成功後,營業人即可進行委任關係授權並設定「授權期間」
與「可查詢發票期間」以開放權限予指定專業代理業者。詳細功能及操作程序可參見服務平台之專業 代理操作手冊(如附件)或電洽中心一線客服0800-52-1988或二線客服人員02-26551188#808林小姐。 五、為配合電子發票之實施,101年8月3日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4條,增
訂第二項(如附件),規定電子發票之儲存及保管方式。其以媒體儲存之原始憑證,應於記帳憑證載明
憑證字軌號碼。如須列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提供。
六、又營業人將開立之電子發票傳輸至服務平台存證後,依前揭憑證辦法所定期限保存且7年核課期間內資
料供營業人自行線上查調(如附件),是以應可化解 貴公會對旨揭之相關疑慮。
七、隨文檢附相關資料如下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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