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區國稅竹山三字第1010002805號函辦理。 竹山及埔里稽徵所執行101年度「營業稅因地制宜自行選案查核作 業計畫」,擇定旅遊周邊產業(如旅行業、旅宿業、餐飲業及特產 買賣業等)為選查業別,如有短漏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儘速於101 年6月30日前,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說明如下: (1)旅行業者銷售機票,應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手 續費收入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編製明細表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 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收取航空公司售票之「後退款」, 應按實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予航空公司,卻未依相關規定辦理, 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 (2)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 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後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統一發票報 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支付憑證金額調整之,卻未依相 關規定辦理,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 (3)旅行業者未辦理旅遊業務,而銷售與旅遊目的無關之票券,應 非屬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範圍,卻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 據,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4)漏(短)開統一發票並漏(短)報銷售額。 (5)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卻開立為免稅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 (6)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商品,未能正確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 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 (7)進貨時未取具進項憑證,銷貨時亦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