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區國稅投縣三字第1010003180號函辦理。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促進誠實申報營業稅,本分局自101年4月1日起 將進行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基於愛心辦稅原則,營業 人於開始營業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請儘速於查核前(101年 3月31日前)或經檢舉調查前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以免因被 查獲或檢舉而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 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 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依同法第45條 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 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另漏稅部份,除追繳營業稅 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