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100.12.20全聯記帳報稅沼字第415號函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回覆有關本會全聯會詢問記帳及報稅 代理業務人參加本會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每年舉辦之24小時專業教育 訓練課程,因會員係屬自然人非營利事業,是否免依財政部99年12月9日 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之規定,免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疑義乙案,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100年12月16日中區國稅彰縣 二字第1000037698號函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11月24日中 區國稅二字第1000058963號移文單轉財政部賦稅署100年11月17日台 稅一發字第10004135270號移文單轉本會100年11月15日全聯記帳報 稅沼字第388號函辦理。 二、有關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參加本會舉辦之專業教育訓練課程,如係以 個人名義參加且由個人支付教育訓練費用,因個人非所得稅法所規定之 扣繳義務人,是免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其餘自100年1月1日起 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 繳憑單。 如24小時專業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費用,要列報於各事務所執行業務之費用,
則應開立扣繳憑單給本會全聯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