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區國稅一字第1000030678號函辦理。 請各會員於本(100)年8月19日前依規定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登錄事宜,請記合辦理 下列事項:
1、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未登錄事務所(執業場所)名稱者,應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補 正登錄資料,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2、原登錄之事務所名稱未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者,請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變更為「○○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3、個人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設立或變更事務所名稱時,不限制使用個人名義(姓名)為事務 所名稱,惟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2人以上聯合執業者,事務所名稱應冠以「
聯合」2字。
4、申請時請檢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變更登錄申請書」,郵寄中區國稅局審查一科(臺中市西區民 生路168號)備查後,再向事務所所在地之本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名稱變更
事宜。(前開申請書及表單,可至中區國稅網站www.ntact.gov.tw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區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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