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全聯會建議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不要限用負責人姓名 乙案,財政部業於100年5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4519280號函規範個人執業 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不再限制使用個人名義(姓名)。 說明: 一、受理個人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辦理事務所名稱異動登記時,不 再限制使用個人名義(姓名)為事務所名稱,惟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 業務人事務所」;2人以上聯合執業者,事務所名稱應冠以「聯合」2字。 二、請於100年8月19日前積極全面輔導轄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辦理下列 事項,並於同年月31日前將輔導情形報部: (一)未登錄事務所(執業場所)名稱者,應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 國稅局補正登錄資料,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 人事務所」;未補正登錄事項且經查明已停業者,應於記帳及報稅 代理業務人名冊中註記並於網站公告。 (二)登錄之事務所名稱未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者,應 向管轄國稅局申請變更為「00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三)輔導時應提供「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變更登錄申請書」,俾利申 請。 (四)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公布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名冊,應逐欄列明 (1)登錄字號、(2)姓名、(3)事務所(執業場所)名稱、(4)地址、(5) 執行業務區域、(6)今年度得否繼續執業、(7)應公開之註記事項( 例如績優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成績優異者、參加國稅 局講習資料等),以利外界參考運用。 三、財政部95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063641號函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變更登錄申請書如下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