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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全聯會》「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依據全聯記帳報稅沼字第二七六號函辦理。
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4條規定﹕「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
期間,自核准登記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止,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工廠於前項臨時工廠登記
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內,適用本法之規定;其有關輔導事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已依本法核准
登記工廠之定。」請依前揭條文規定辦理。